义工章程 - 故城县爱心志愿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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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爱心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会徽、会旗与会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茶陵县爱心志愿者协会。(茶陵县爱心志愿服务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志愿、无偿为社会提供爱心义工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 为准 则,以“传递爱心,传播文明”为宗旨;秉承“为需要帮助的人寻找帮助”的理念,倡导无私奉献的爱心义工精神,致力于搭建爱心平台,实施“慈善连心”计划。
第四条   本会接受茶陵县总工会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县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湖南省茶陵县云盘街(云盘山庄)惠民超市三楼,本会主要活动地域为茶陵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包括:帮助弱势群体、文明劝导、禁毒宣传、公益环保、敬老助残、爱心捐赠、爱心助学、大病救助、社区服务、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关爱留守儿童、服务空巢老人等慈善公益性活动。

(一)致力于改善社会风气,致力于搭建爱心平台,建立温馨、和谐、友爱的新型人际关系,实施“慈善连心”计划,
(二)适应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推动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培养公民的责任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公民道德整体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
(四)围绕社会公益开展群众性的志愿服务活动,凝聚社会力量、募集资金和物质为社会弱势群体等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生活、医疗、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五)维护和代表爱心志愿组织及爱心志愿者的合法利益,致力于推进爱心志愿服务的法制建设,为爱心志愿服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统一制定爱心志愿工作发展规划、规章制度;
(七)协助政府整合优化爱心志愿工作资源,规划各个时期爱心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并协调爱心志愿组织开展工作,组织举办大型爱心志愿活动;
(八)开展与国内、港澳及海外爱心(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九)向社会公开招募爱心志愿者,为政府或有关组织、机构提供志愿服务;
(十)培养、培训爱心志愿者和爱心协会管理者;
(十一)定期编印爱心志愿者简报、会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单位会员是指30人以上从事爱心志愿服务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爱心志愿服务;
(二)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
(三)年满16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符合从事爱心志愿服务所需要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且服务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进行资料审核;
(三)双方签订志愿服务工作协议;
(四)本会进行入会培训后发给志愿服务证件及标志。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参加本会开展的爱心志愿服务活动;
(四)要求获得爱心志愿服务必需的条件和必要的保障;
(五)请求本会帮助解决在爱心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困难;
(六)对本会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七)有困难时优先得到爱心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借钱、借物和谋取其它利益;
(四)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六)不得以爱心协会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志愿服务原则的活动;
(七)团体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八)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会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爱心志愿服务证及标志。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可以连选连任,最多可以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 副会长、理事、协会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 协会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理事、协会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理事、协会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理事、协会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主持协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负责会议记录、工作总结;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爱心企业、爱心个人赞助;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个人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徽、会旗与会歌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徽是由爱心型标志及双手握手构成,配以“茶陵县爱心志愿者”字样。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旗以红色为主色,由会徽作为主要图案,配以“茶陵县爱心志愿者”字样。
第四十八条  本会会歌《感恩的心》《爱的奉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15年5月2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茶陵县爱心志愿者协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茶陵县爱心志愿者协会

2015年5月30日